環境管理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使一個組織能夠根據法律法規和它應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關于重要環境因素的信息,制定和實施環境方針與目標。它適用于那些組織確定為能夠控制,或有可能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但標準本身并未提出具體的環境績效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組織:
a) 建立、實施、保持并改進環境管理體系;
b) 使自己確信能符合所聲明的環境方針;
c) 通過下列方式展示對本標準的符合;
1) 進行自我評價和自我聲明;
2) 尋求組織的相關方(如顧客)對其符合性予以確認;
3) 尋求外部對它的自我聲明予以確認;
4) 尋求外部組織對其環境管理進行認證/注冊。
本標準規定的所有要求都能納入任何一個環境管理。其應用程度取決于諸如組織的環境方針、它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以及它的運行場所及條件等因素。本標準還在附錄A中對如何使用本標準提供了資料性的指南。

3.6
環境因素 environment factors
一個組織(3.16)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能與環境(3.5)發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注:重要環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夠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環境因素。
3.7
環境影響 environment effect
全部或部分地由組織(3.16)的環境因素(3.6)給環境(3.5)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變化。
3.8
環境管理體系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EMS)
組織(3.16)管理體系的一部分,用來制定和實施其環境方針(3.11),并管理其環境因素(3.6)。
注1:管理體系是用來建立方針和目標,并進而實現這些目標的一系列相互關聯的要素的集合。
注2:管理體系包括組織結構、策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序(3.19)、過程和資源。

3.9
環境目標environmental objective
組織(3.16)依據其環境方針(3.11)規定的自己所要實現的總體環境目的。
3.10
環境績效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組織(3.16)對其環境因素(3.6)進行管理所的可測量結果。
注:在環境管理體系條件下,可對照組織(3.16)的環境方針(3.11)、環境目標(3.9)、環境指標(3.12)及其他環境績效要求對結果進行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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