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
相關方interested party
關注組織(3.16)的環境績效(3.10)或受其環境績效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3.14
內部審核internal audit
客觀地獲取審核證據并予以評價,以判定組織(3.16)對其設定的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準則滿足程度的系統的、獨立的、形成文件的過程。
注:在許多情況下,特別是對于小型組織,獨立性可通過與所審核活動無責任關系來體現。
*
不符合non-conformity
未滿足要求。
[GB/T19000-2008,3.6.2]
注:此術語在GB/T19000-2000中為“不合格(不符合)”。

4.4.6運行控制
組織應根據其方針、目標和指標,識別和策劃與所確定的重要環境因素有關的運行,以確保它們通過下列方式在規定的條件下進行:
a) 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形成文件的程序,以控制因缺乏程序文件而導致偏離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的情況;
b)在程序中規定運行準則;
c)對于組織使用的產品和服務中所確定的重要環境因素,應建立、實施并保持程序,并將適用的程序和要求通報供方及合同方。
4.4.7應急準備和響應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于識別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的潛在的緊急情況和事故,并規定響應措施。
組織應對實際發生的緊急情況和事故作出響應,并預防或減少隨之產生的有害環境影響。
組織應定期評審其應急準備和響應程序。必要時對其進行修訂,特別是當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后。
可行時,組織還應定期試驗上述程序。
4.5檢查
4.5.1監測和測量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對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運行的關鍵特性進行例行監測和測量。程序中應規定將監測環境績效、適用的運行控制、目標和指標符合情況的信息形成文件。
組織應確保所使用的監測和測量設備經過校準或驗證,并予以妥善維護。且應保存相關的記錄。
4.5.2合規性評價
4.5.2.1
為了履行遵守法律法規要求的承諾,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以定期評價對適用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
組織應保存對上述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
4.5.2.2
組織應評價對其他要求的遵守情況。這可以和4.5.2.1中所要求的評價一起進行,也可以另外制定程序,分別進行評價。
組織應保存上述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
4.5.3不符合、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處理實際或潛在的不符合,采取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程序中應規定以下方面的要求:
a)識別和糾正不符合,并采取措施減少所造成的環境影響;
b)對不符合進行調查,確定其產生原因,并采取措施避免再度發生;
c)評價采取措施以預防不符合的需求;實施所制定的適當措施,以避免不符合的發生;
d)記錄采取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結果;
e)評審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有效性。
所采取的措施應與問題和環境影響的嚴重程度相符。
組織應確保對環境管理文件進行必要的改。

4.3.3目標、指標和方案
組織應對其內部有關職能和層次,建立、實施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環境目標和指標。
如可行,目標和指標應可測量。目標和指標應符合環境方針,并包括對污染預防、持續改進和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承諾。
組織在建立和評審目標和指標時,應考慮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以及自身的重要環境因素。此外,還應考慮可選的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相關方的觀點。
組織應制定、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用于實現其目標和指標的方案,其中應包括:
a)規定組織內各有關職能和層次實現目標和指標的職責;
b)實現目標和指標的方法和時間表。
4.4實施與運行
4.4.1資源、作用、職責和權限
管理者應確保為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提供必要的資源。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專項技能、組織的基礎設施、以及技術和財力資源。
為便于環境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應對作用、職責和權限做出明確規定,形成文件,并予以傳達。
組織的高管理者應任命的管理者代表,無論他(們)是否還負有其他方面的責任,應明確規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以便:
a)確保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
b)向高管理者報告流程環境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以供評審,并提出改進建議。

2、引用標準
無引用標準。保留本章是為了使本版中的號和前一版(GB/T24001-1996)保持一致。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審核員auditor
有能力實施審核的人員。
[GB/T19000-2008,3.9.9]
3.2
持續改進continual improvement
不斷對環境管理體系(3.8)進行強化的過程,目的是根據組織(3.16)的環境方針(3.11),實現對環境績效(3.10)的改進。
注: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于活動的所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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