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3目標、指標和方案
組織應對其內部有關職能和層次,建立、實施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環境目標和指標。
如可行,目標和指標應可測量。目標和指標應符合環境方針,并包括對污染預防、持續改進和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承諾。
組織在建立和評審目標和指標時,應考慮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以及自身的重要環境因素。此外,還應考慮可選的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相關方的觀點。
組織應制定、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用于實現其目標和指標的方案,其中應包括:
a)規定組織內各有關職能和層次實現目標和指標的職責;
b)實現目標和指標的方法和時間表。
4.4實施與運行
4.4.1資源、作用、職責和權限
管理者應確保為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提供必要的資源。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專項技能、組織的基礎設施、以及技術和財力資源。
為便于環境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應對作用、職責和權限做出明確規定,形成文件,并予以傳達。
組織的高管理者應任命的管理者代表,無論他(們)是否還負有其他方面的責任,應明確規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以便:
a)確保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
b)向高管理者報告流程環境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以供評審,并提出改進建議。

環境管理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使一個組織能夠根據法律法規和它應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關于重要環境因素的信息,制定和實施環境方針與目標。它適用于那些組織確定為能夠控制,或有可能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但標準本身并未提出具體的環境績效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組織:
a) 建立、實施、保持并改進環境管理體系;
b) 使自己確信能符合所聲明的環境方針;
c) 通過下列方式展示對本標準的符合;
1) 進行自我評價和自我聲明;
2) 尋求組織的相關方(如顧客)對其符合性予以確認;
3) 尋求外部對它的自我聲明予以確認;
4) 尋求外部組織對其環境管理進行認證/注冊。
本標準規定的所有要求都能納入任何一個環境管理。其應用程度取決于諸如組織的環境方針、它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以及它的運行場所及條件等因素。本標準還在附錄A中對如何使用本標準提供了資料性的指南。

3.9
環境目標environmental objective
組織(3.16)依據其環境方針(3.11)規定的自己所要實現的總體環境目的。
3.10
環境績效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組織(3.16)對其環境因素(3.6)進行管理所的可測量結果。
注:在環境管理體系條件下,可對照組織(3.16)的環境方針(3.11)、環境目標(3.9)、環境指標(3.12)及其他環境績效要求對結果進行測量。

4.4.2能力、培訓和意識
組織應確保所有為它或代表它從事被確定為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工作的人員,都具備相應的能力。該能力基于必要的教育、培訓或經歷。組織應保存相關的記錄。
組織應確定與其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有關的培訓需求并提供培訓,或采取其他措施來滿足這些需求。應保存相關的記錄。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使為它或代表它工作的人員都意識到:
a)符合環境方針與程序和符合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b)他們工作中的重要環境因素和實際的或潛在的環境影響,以及個人工作的改進所能帶來的環境效益;
c)他們在實現與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符合性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d)偏離規定的運行程序的潛在后果。
4.4.3信息交流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于有關其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的:
a)組織內部各層次和職能間的信息交流;
b)與外部相關方聯絡的接收、形成文件和回應。
組織應決定是否應其重要環境因素與外界進行信息交流,并將決定形成文件。如決定進行外部交流,就應規定交流的方式并予以實施。
4.4.4文件
環境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
a)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
b)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覆蓋范圍的描述;
c)對環境管理體系主要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以及相關文件的查詢途徑;
d)本標準要求的文件,包括記錄;
e)組織為確保對涉及重要環境因素的過程進行有效策劃、運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和記錄。
4.4.5文件控制
應對本標準和環境管理體系所要求的文件進行控制。記錄是一種的文件,應該按照4.5.4的要求進行控制。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以規定:
a)在文件發布前進行審批,確保其充分性和適宜性;
b)必要時對文件進行評審和新,并重新審批;
c)確保對文件的改和現行修訂狀態做出標識;
d)確保在使用處能得到適用文件的有關版本;
e)確保文件字跡清楚,標識明確;
f)確保對策劃和運行環境管理體系所需的外部文件做出標識,并對其發放予以控制;
g)防止對過期文件的非預期使用。如須將其保留,要做出適當的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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