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環境管理體系要求
4.1總要求
組織應根據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確定如何實現這些要求,并形成文件。
組織應界定環境管理體系的范圍,并形成文件。
4.2環境方針
高管理者應確定本組織的環境方針,并在界定的環境管理體系范圍內,確保其:
a)適合于組織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規模和環境影響;
b)包括對持續改進和污染預防的承諾。
C)包括對遵守與其環境因素有關的適用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的承諾;
d)提供建立和評審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框架;
e)形成文件,付諸實施,并予以保持;
f)傳達到所有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
g)可為公眾所獲取。
4.3.1環境因素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
a)識別其環境管理體系覆蓋范圍內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能夠控制、或能夠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此時應考慮到已納入計劃的或新的開發、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等因素;
b)確定對環境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影響的因素(即重要環境因素)。
組織應將這些信息形成文件并及時新。
組織應確保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對重要環境因素加以考慮。
4.3.2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
a)識別適用于其活動、產品和服務中環境因素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并建立獲取這些要求的渠道;
b)確定這些要求如何應用于組織的環境因素。
組織應確保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對這些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加以考慮。

4.4.2能力、培訓和意識
組織應確保所有為它或代表它從事被確定為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工作的人員,都具備相應的能力。該能力基于必要的教育、培訓或經歷。組織應保存相關的記錄。
組織應確定與其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有關的培訓需求并提供培訓,或采取其他措施來滿足這些需求。應保存相關的記錄。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使為它或代表它工作的人員都意識到:
a)符合環境方針與程序和符合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b)他們工作中的重要環境因素和實際的或潛在的環境影響,以及個人工作的改進所能帶來的環境效益;
c)他們在實現與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符合性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d)偏離規定的運行程序的潛在后果。
4.4.3信息交流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于有關其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的:
a)組織內部各層次和職能間的信息交流;
b)與外部相關方聯絡的接收、形成文件和回應。
組織應決定是否應其重要環境因素與外界進行信息交流,并將決定形成文件。如決定進行外部交流,就應規定交流的方式并予以實施。
4.4.4文件
環境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
a)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
b)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覆蓋范圍的描述;
c)對環境管理體系主要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以及相關文件的查詢途徑;
d)本標準要求的文件,包括記錄;
e)組織為確保對涉及重要環境因素的過程進行有效策劃、運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和記錄。
4.4.5文件控制
應對本標準和環境管理體系所要求的文件進行控制。記錄是一種的文件,應該按照4.5.4的要求進行控制。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以規定:
a)在文件發布前進行審批,確保其充分性和適宜性;
b)必要時對文件進行評審和新,并重新審批;
c)確保對文件的改和現行修訂狀態做出標識;
d)確保在使用處能得到適用文件的有關版本;
e)確保文件字跡清楚,標識明確;
f)確保對策劃和運行環境管理體系所需的外部文件做出標識,并對其發放予以控制;
g)防止對過期文件的非預期使用。如須將其保留,要做出適當的標識。

3.6
環境因素 environment factors
一個組織(3.16)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能與環境(3.5)發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注:重要環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夠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環境因素。
3.7
環境影響 environment effect
全部或部分地由組織(3.16)的環境因素(3.6)給環境(3.5)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變化。
3.8
環境管理體系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EMS)
組織(3.16)管理體系的一部分,用來制定和實施其環境方針(3.11),并管理其環境因素(3.6)。
注1:管理體系是用來建立方針和目標,并進而實現這些目標的一系列相互關聯的要素的。
注2:管理體系包括組織結構、策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序(3.19)、過程和資源。

3.9
環境目標environmental objective
組織(3.16)依據其環境方針(3.11)規定的自己所要實現的總體環境目的。
3.10
環境績效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組織(3.16)對其環境因素(3.6)進行管理所的可測量結果。
注:在環境管理體系條件下,可對照組織(3.16)的環境方針(3.11)、環境目標(3.9)、環境指標(3.12)及其他環境績效要求對結果進行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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