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
組織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團公司、商行、企事業單位、機構、社團或其結合體,或上述單位中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一部分,無論其是否有法人,國有或私營。
注:對于擁有一個以上運行單位的組織,可以把一個運行單位視為一個組織。
3.17
預防措施preventive action
為消除潛在不符合(*)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3.18
污染預防prevention of pollution
為了降低有害的環境影響(3.7)而采用(或綜合采用)過程、慣例、技術、材料、產品、服務或能源以避免、減少或控制任何類型的污染物或廢物的產生、排放或廢棄。
注:污染預防可包括源削減或消除,過程、產品或服務的改,資源的有效利用,材料或能源替代,再利用、回收、再循環、再生和處理。
3.19
程序procedure
為進行某項活動或過程所規定的途徑。
注1:程序可以形成文件,也可以不形成文件。
注2:摘編自GB/T19000-2008中3.4.5
3.20
記錄record
闡明已的結果或提供所從事活動的證據的文件(3.4)。
注:摘編自GB/T19000-2008中3.7.6條改寫。

4.3.3目標、指標和方案
組織應對其內部有關職能和層次,建立、實施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環境目標和指標。
如可行,目標和指標應可測量。目標和指標應符合環境方針,并包括對污染預防、持續改進和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承諾。
組織在建立和評審目標和指標時,應考慮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以及自身的重要環境因素。此外,還應考慮可選的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相關方的觀點。
組織應制定、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用于實現其目標和指標的方案,其中應包括:
a)規定組織內各有關職能和層次實現目標和指標的職責;
b)實現目標和指標的方法和時間表。
4.4實施與運行
4.4.1資源、作用、職責和權限
管理者應確保為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提供必要的資源。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專項技能、組織的基礎設施、以及技術和財力資源。
為便于環境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應對作用、職責和權限做出明確規定,形成文件,并予以傳達。
組織的高管理者應任命的管理者代表,無論他(們)是否還負有其他方面的責任,應明確規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以便:
a)確保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
b)向高管理者報告流程環境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以供評審,并提出改進建議。

3.6
環境因素 environment factors
一個組織(3.16)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能與環境(3.5)發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注:重要環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夠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環境因素。
3.7
環境影響 environment effect
全部或部分地由組織(3.16)的環境因素(3.6)給環境(3.5)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變化。
3.8
環境管理體系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EMS)
組織(3.16)管理體系的一部分,用來制定和實施其環境方針(3.11),并管理其環境因素(3.6)。
注1:管理體系是用來建立方針和目標,并進而實現這些目標的一系列相互關聯的要素的。
注2:管理體系包括組織結構、策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序(3.19)、過程和資源。

4環境管理體系要求
4.1總要求
組織應根據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確定如何實現這些要求,并形成文件。
組織應界定環境管理體系的范圍,并形成文件。
4.2環境方針
高管理者應確定本組織的環境方針,并在界定的環境管理體系范圍內,確保其:
a)適合于組織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規模和環境影響;
b)包括對持續改進和污染預防的承諾。
C)包括對遵守與其環境因素有關的適用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的承諾;
d)提供建立和評審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框架;
e)形成文件,付諸實施,并予以保持;
f)傳達到所有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
g)可為公眾所獲取。
4.3.1環境因素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
a)識別其環境管理體系覆蓋范圍內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能夠控制、或能夠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此時應考慮到已納入計劃的或新的開發、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等因素;
b)確定對環境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影響的因素(即重要環境因素)。
組織應將這些信息形成文件并及時新。
組織應確保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對重要環境因素加以考慮。
4.3.2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
a)識別適用于其活動、產品和服務中環境因素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并建立獲取這些要求的渠道;
b)確定這些要求如何應用于組織的環境因素。
組織應確保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對這些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加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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